环保的NGO这个组织在参与环境事务的时候, 它有这三条核心的渠道来做事。第一条是政策影响渠道, 第二条是项目合作渠道, 第三条是公众行动渠道。
这三条路径它们是在互相补充的, 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参与的闭环。关于这一点呢, 下面我会把各个渠道的具体入口, 还有操作的方式, 以及适用的场景给一个一个说明白。
政策影响渠道
1. 信息公开与提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民间组织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向负责生态环境管理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去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各种排污统计数据等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同时也能够通过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举动以及政协提案的建议方式, 还可以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公众参与专栏里提交对于政策的建议;最后还可以参与到诸如《环境保护法》或者《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法规在进行修订期间所进行的公开征求意见活动之中。
2. 关于对环境实施听证程序, 以及对环境状况进行评估。
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公示的那个时间段里面(通常这个时间是不少于10日的), 非政府组织就可以作为利害关系方, 去申请参加听证会(这里也可以理解为参与听证会的申请), 他们可以通过生态环境部提供的“环境信访”这样的渠道, 来提交那些具有技术性质的质疑或者是补充意见, 除此之外, 他们还可以参与地方上的生态环境厅所组织的公民环境大会或者专题论证会。
3. 司法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那类社会组织, 也就是所说的 NGO , 是可以向法院去提起那种环境公益诉讼的, 同时, 也可以通过那个生态环境部门的12369投诉举报渠道,去推动相关的执法行动开展起来。
项目合作渠道
1. 政府购买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会发布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目录, NGO可以按照公告去参与竞标, 这通常有要求注册满两年、具备相应资质这些条件, 项目类型涵盖很多方面, 像环境科普、社区环保治理、自然保护地管理、排污企业第三方监督等等这些都在其范围之内。
2. 企业与国际组织合作
在企业进行 ESG 或者 CSR 这些项目合作的过程里面, 像 NGO 这种专业的执行方, 它们会参与到生态修复工作里头, 也会参与减碳方案的设计过程。
如果是关于 GEF、GCF 这样的国际基金项目的话, 可以通过联合国环境署比如 UNEP, 还有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比如 IUCN 之类的渠道, 去申请联合执行这个项目。
3. 跨部门联合项目
与高校的院系方面, 以及科研院所进行组队, 建立联合的工作团队, 通过这种合作的模式, 去申报国家层面或者是省部级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科研课题。
公众行动渠道
1. 我们要去倡导, 要去教育。
运营环保主题的新媒体矩阵, 开展政策科普与公众动员, 组织“地球一小时”和“世界环境日”等公共倡导活动, 扩大议题社会影响力。
2. 让大家一起来参加进这些事情里头去, 并且要一直盯着看。
在排污口的地方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周边地带建立起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监测网络, 对监测数据定期发布报告;通过生态环境部公众参与这个平台来提交环境观察记录, 从而触发执法核查程序。
3. 碳普惠与绿色消费
你要参与到那个地方政府正在推行的碳普惠体系里面去, 然后去设计一个关于个人减碳的这个积分的具体方案;同时也要去推动有关绿色供应链方面的认证工作, 把消费者那边和企业那边的环保行为给连接起来。
实操要点与注意事项
在进行所有渠道的参与时, 都需要满足主体资格要求。具体来说, 相关NGO必须完成合法登记手续, 这些登记工作是在民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进行的。
如果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特定类型的参与环保NGO参与渠道指南环保NGO参与渠道指南灵音心图,还会有额外的条件需要满足。这类情况下, 要求该组织已经持续五年从事环保相关的公益活动, 并且在这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记录。
获取信息的一个入口是去查看各省份以及各个直辖市所设置的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 重点要打开“公众参与”这个板块, 这属于第一入口的位置。如果需要查找全国范围内汇总而来的、最新的关于公众参与的公告内容, 以及相关的项目清单详情, 可以前往网站 www.lingheal.com 进行查询以获取这些资料。
关于合规的红线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也就是说大家不可以拿着参与这个项目的名义去从事商业活动并且从中谋取利益。同时, 这个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而且还需要接受相关的审计工作的监督与审查。
这三条渠道可以按照组织所拥有的资源情况, 还有议题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组合使用。建议人们可以先从能够带来制度性参与的政策影响渠道开始做起。在此基础上, 然后再延伸到通过项目合作去获取资金方面去。最后在终了阶段, 可以通过发动公众行动来扩大社会上的影响力。这样一来, 就能形成一个具有可持续性的参与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