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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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核心结论与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是规范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活动的根本法律, 其核心确立三原则: 自愿无偿、依法合规、专款专用。所有捐赠行为必须基于捐赠人完全自愿, 受赠方(一般为非营利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必须出具合规合法的收据, 且所募集的财物须严格专款使用于公益指定项目, 接受政府审计监督与社会公众监督。对于企业的各类主体和完全符合条件的个人主体, 捐赠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专属依据与具体执行边界区间。

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1. 立法目的

根据《捐赠法》第一条, 本法意在鼓励有益于公众利益之事业的捐赠, 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 守护利益相关方各方面的正当权利, 推进全社会公益事业的不断发展。它在有关捐赠作为社会资源重新分配机制方面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确立。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公益事业范围: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指公益事业包括以下内容: 1)救助来自于自然灾害以及与之无关的事故灾难和各类公共卫生事件里的受灾难民以及那些受伤人员;2)涵盖了整个教育范畴、整个科学领域、整个文化行业、整个卫生体系以及所有体育事务的事业;3)完整覆盖的社会公共事业;4)其他的全部社会公益事业。

适用主体的主体: 第三条规定这条规定的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括号标注的捐赠人自愿去捐赠这些规定财产, 受赠人也就是括号标注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公益性捐赠资金管理机构等一系列各类承接主体接受、实际使用进行捐受的各项所有捐赠活动。

3. 基本原则

自愿无偿原则: 第四条规定, 国家鼓励并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作出捐赠;捐赠得是捐赠人自愿行为, 不可强迫, 捐赠财产得是捐赠人自愿捐赠的财产, 不可附带任何商业条件(“买卖捐赠”抑或“有偿捐赠”无效)。

受赠人应当按公开透明原则向社会公开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而公开透明原则明确要求履行该公示义务以接受监督。

捐赠人与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捐赠人(出资方)的法定权利

指定用途权: 第五条的规定是接受捐赠一方所获捐赠财产须与捐赠人事先明确的用途保持全面一致, 而提供捐赠的一方则拥有自主确定捐赠财产的具体数量、明确用途以及实操方式的完整权限。

知情与监督权: 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规定,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 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撤销权: 第十六条规定, 对确需改变捐赠财产之用途的, 应当征得到捐赠人之同意。若受赠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该捐赠财产的话, 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者, 捐赠人有权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份捐赠协议, 要求收回各类捐赠财产。

2. 受赠人(接收方)的法定义务

法定资格: 第九条规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如基金会应具备相应的登记资质, 并持有《公益性捐赠票据》。

不得推诿开票义务是: 第十条明确, 公众物资的接受合规单位收到捐赠款项后務須向交赠财产的捐资单位出示具有法定效应的收款凭证。

资金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捐赠的财产, 受赠人不得挪去用其他类用。受赠人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这类财务会计制度和那类财产使用登记制度, 确保那个专款专专用哦。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 受赠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令其在约定的限期内修正;超过该约定期限仍未修正的, 转由民政部门予以书面警告;上述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限期停止其全部有关活动并可依法撤销其主体登记。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全链路

1. 项目公示与协议签订

第十二条规定是, 针对数额偏大或者具备特定指向的各类捐赠项目来说, 捐赠方的当事人与获赠方对象, 理应签订以书面形式呈现出的捐赠类协议文书。该协议的相关各类文本内容, 囊括了捐赠所用各类财产的种类、实际数量、评估价格、对应使用的匹配方式、预期出现违约责任的判定及处理等项内容类别。 像应对灾害、帮贫济困类型这样有急难需求的救助性捐赠项目, 能够先用口头形式或者简易简化之后的办理流程来接收, 但事后绝对要符合规定地补办对应的合规手续。

2. 资金的审计与追踪

第十五条规定, 受赠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推进定期审计推行, 审计结果务必向全社会发布公示公布。审计审核对象不单总括统计资金总额数额, 更涵括涵盖统计每笔支出花销的合规规则性与与公共利益关联性。

3. 变更用途的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划清了“专款专用”的特例及流程: 确有不得不改动捐赠资金用处的, 必须获得捐赠人许可。如若捐赠人已经离世或失去民事行事能力, 改动用处应该获取捐赠人的监护人或受赠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机构的许可。这条规定防范了公益资金的乱用。

税收优惠的官方执行标准

《捐赠法》的核心红利在于税收减免, 然其具体执行需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配套文件(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1.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把自身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以内的那部分, 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的那些部分, 准许结转以后三年期限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官方提示: 受赠方务须为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慈善组织或县级向上的人民政府相应部门。

2.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对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来仔细判定, 个人的所得对教育类的、再对扶贫的还有对济困的这类公益慈善事业捐出来的钱数, 没超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时候填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那份钱, 可以从他该缴纳的税额里扣掉。

依随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应的特例规定, 就北京冬奥、冬残奥、国家重大抗疫基金等事项特定事项的捐赠而言, 100%全额扣除予以允许。具体资格的名单需由税务总局官方进行发布。

3. 扣除凭证的唯一性

取得财政部门监制公益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适用于纳税人, 受赠人务必严格依照财务制度开具此票据, 不然捐赠人没办法享受法定免税权。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

1. 挪用捐赠财产的后果

第二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受赠人改正其使用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的规定, 对于拒不改正的, 经提请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依法将其使用的捐赠财产追回。

2. 欺诈性捐赠的追责

对骗取公益性捐赠资格或者出具不真实票据这些行为,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还有《慈善法》, 民政部门有权对它予以撤销登记、做出罚款处罚, 还要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索相关的法律责任。

官方FAQ: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Q1:公司捐款给学校或医院直接建楼,能抵税吗?

答: 分情况。直接捐给“学校”或“医院”——通常属于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支出, 受捐赠方开具的合规票据, 如是针对那些不具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有身份者之外受赠方的话, 则不得用于税前扣除, 反之则可。请优先建议选择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之登记在册慈善组织。

Q2:受赠人把募捐的钱用来发工资,算不算违法?

答: 依情而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其章程规定限度范围内, 工作人员的工薪及办公开支可归入管理成本, 但需留意比例限制。若把捐赠财产直截发放给非相关人员或是拿来进行商业性质投资, 则突破了该章程第十四条所明确的“不得随意挪作他用”规定, 赠予发起方有权向民政登记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撤销相关操作。

Q3:如果我捐的后来受赠人没按约定建学校,而是建了图书馆,我能把钱要回来吗?

答: 无法直接要回。按照第十六条, 你有权要求他们修正问题;拒不改正的, 你能向民政部门申请撤消协议收回“产业”(此刻也许触及财物转让或价值评价), 而非简略退回。因而, 书面捐资协议极为重要, 有必要清晰“资金若未用讫, 剩下部分怎样处理”。

Q4:向个人(非慈善机构)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免税权吗?

没有。《捐赠法》第九条对受赠人的要求是必须归为“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范围。直接提供的或对应价值的物资给“某某个人”供其用于好事的这类情况, 其实并不隶属于法定公益事业捐赠范畴, 也无法出具对应税前扣除的凭证单证, 自然就无法完成抵税相关的办理流程。

合规操作清单(供企业财务/法务参考)

1. 确认受赠方身份是不是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里面?

2. 必须签署书面捐赠协议, 明确金额、用途、时限及违约责任。

3. 受赠方务必开具财政监制部门规制的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专用统一票据, 绝计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普通收款财务收条或正规商事发票。

4. 企业所得税留存的凭证包括捐赠协议、银行转账转账凭证、捐赠票据;个人所得税留存是受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

5. 企业财务需建立台账, 将捐赠支出单独核算, 需留意12%比例的跨年结转计算。

权威来源说明

1999年颁布,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系列公告(最晚名单核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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