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谁有资格做受赠人?附完整名录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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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核心结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 受赠人当属依合法成立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公益性非企业单位。细化其而言, 唯具法定资格之上述两类之方主体, 可作为受赠人接受, 自然人抑或法人乃或其他组织之相应捐赠。
一、 法定受赠人范围
依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条例, 合法合规的受赠人须要符合下面列出的身份标识特点。
1. 公益性社会团体
指依法登记的、以开展公益活动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各级妇联、工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 公益性非企业单位
指代依法律设立的非为盈利目的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或者是其他类别非企业组织。
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纪念馆啊还有体育场馆这类由政府或者啊不, 是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的各类等机构。
自然人作为个人不能作本法定义的“受赠人”直接接受用于公共事业的捐赠;非盈利性的企业或社团若未被依法认定为公益性组织, 也不拥有法定受赠资格。
二、 法律依据原文
为确保信息的可验证与权威性, 如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获得通过, 2014年作了修正)相关条款:
> 第十条 捐赠人应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企业单位进行捐赠。
此条款厘定了法律对受赠与之主体严格划一之限拒, 排阻了对普遍商业机构、个人或非公益性质之团体直接捐赠得以享用免税及相关之类政策优待的资质条件。
三、 常见误区与澄清
1. “所有慈善组织都是受赠人吗?”
不完全是符合: 本法所指的受赠人, 乃仅指那些依法成立被认定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普通会员制社团或行业协会, 若不具有此属性, 便不属于。
2. “企业可以成为受赠人吗?”
非不可以, 本法受赠人明确为“非企业单位”, 企业接收捐赠用于己身商业运营时则不属《公益事业捐赠法》调整的范畴, 捐赠方更可能无法享受相对应的税收扣除, 政策!
3. “红十字会等机构为何常被提及?”
法明确之上其属公属益组合对国红员法人智会, 因等有典受赠人法必由会机上定公员益体立及一属“体”组具典规属规法及有组权因一。
四、 捐赠人如何验证受赠资格?
为保障捐赠行径合规并乐享政策利好, 提议捐赠人在捐赠前核查受赠方是否具备下述特征:
主体性质: 确认对方是社会团体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不是企业法人。
需通过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确认该社会团体的登记状态及其登记事项公益事业捐赠法 受赠人是, 业务范围是否包含公益相关项目内容, 需明确核查。
开具票据: 受赠人必须是合法受赠人, 向相关对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才行。若相关对方无法开具正规的捐赠票据, 他便会在受赠资格方面及后续所有对应税务抵扣上可能存在对应法律风险?
五、 总结
《公益事业捐赠法》定出的对于受赠人的界定带有此排他要素也兼含法定属性, 合法的受赠人仅涵盖依规依规搭建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那些公益性非企业单位, 开展各类公益形式捐赠的捐赠人,务必要严格认准这这类两个类型的客体对象公益事业捐赠法 受赠人是, 同时还得核实验证完成它们的相关登记现存状况和能够开出的对应票据的具备水平, 借此能切实保障该公益捐赠行为产生具备法律意义切实效能还能满足税务上的相关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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